中俄博览会
 
 

博览会公告|中俄博览会不良行为处置措施

发布时间: 2026-05-06 来源:省贸促会

 总则

(一)目的

为进一步提升中俄博览会的服务管理水平,合规开展展会不良行为处置,切实保护参展参会主体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处置措施。

(二)适用范围

中俄博览会参展参会主体(含企业和个人)。

现场违规行为

中俄博览会参展参会主体在展会现场出现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,展会承办方中俄博览会组委会中方秘书处(简称中方秘书处”)工作人员可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:

在展会现场展示或销售本展位未向组委会备案确认的产品;

在通道等公共区域或他人展位流动摆放、展示、销售产品;

无证(含持非本人参展商证件或持除参展商证件外的其他类别证件)展示、销售产品;

出借本人证件供他人入馆展览展示、销售商品等活动;

五)展示、销售违禁产品;

展示、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;

在展会现场寻衅滋事,扰乱展会秩序;

(八)存在其他违反展会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
在中俄博览会现场出现违规行为处置

(一)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的,中方秘书处现场工作人员给予口头提示并督促纠正。

(二)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的,或不服从本条第(一)项处置方式,屡教不改、拒不配合的,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:

1.展品处理。对违规行为主体(含企业和个人,以下简称“涉事方”)的涉事展品,中方秘书处现场工作人员统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2.限制入场。对涉事方相关人员实施限制入场,没收相关证件。

(三)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的,或不服从本条第(二)项处置方式,拒不配合纠正的,现场移交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处理。

(四)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(七)项、第(八)项的,中方秘书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,并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。


附则

本措施由中俄博览会组委会中方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 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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